黄建国: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委会云埗村的作坊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未经审批擅自于2021年初在该作坊建设1套摇床、磁选生产设备,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废塑料、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上述新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建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建国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12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建国未经审批擅自于2021年初在该作坊建设1套摇床、磁选生产设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1年、2024年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证明:黄建国作坊内建设有一套摇床、磁选设备,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废水经简易沉淀后排放。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黄建国作坊的建设项目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证据五:《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509号〕,证明:黄建国作坊生产过程中有排放一般水污染物。
证据六: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证明:黄建国作坊建设项目应有配套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我局决定对你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并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并责令改正。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