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GWDR8G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委会社公下村3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有约26.29吨的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陈俊志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材料、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材料,证明: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日制作)、2024年12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陈俊志),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你公司厂区内有约26.69吨的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证据三:公司过磅单(1张),证明: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重量为26290Kg。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9日制作)及现场复核照片(一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现场复核时,你公司已整改完毕。
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二是该固体废物属于临时摆放转运,存放时间短;三是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能积极配合整改,立行立改;四是该环境违法行为并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核,厂区内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目前已清理完毕,鉴于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
2.你公司需加强场内地面的“三防”措施建设。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