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杰:
身份证号:
住 址: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租赁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钟屋村的无名作坊进行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经营的作坊未取得相关环境保护审批意见,即开工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的作坊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你经营的作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罗文杰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4日制作)、2024年12月4日、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文杰)、2024年12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某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你作坊进行了检查,发现作坊内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废旧金属的分拣、拆解及水洗分选作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证照,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相关审批意见。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作坊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四: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过磅单(3张),证明:你作坊内有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产品共29560Kg。
证据五:《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证明:你作坊内废塑料的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项目需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你上述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作坊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5年1月10日书面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你的作坊生产过程中无废气产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未外排,已经按照要求将场地及水洗设备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承诺和保证以后将依法取得审批意见后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恳请对你的“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到你的作坊进行现场复核,你的作坊已经断电并且无生产经营活动,作坊内的水洗摇床设备已经拆除并恢复原状,作坊内货场已经清空。经我局集体讨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法定减免情形,决定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联系人:陶德育 、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