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2HRX6Y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赤岗村委会鸡乸岗自编01至03卡商铺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1月10日为粤RN958*车辆检测时,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黑烟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192501100837100013);
2.2025年1月16日为粤HS800*车辆检测时,你公司使用了延长管为该车辆进行了检测,延长管连接了尾气分析仪的采样管,延长管脱落的时间与尾气过程检测数据相吻合,你公司仍为粤HS8008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192501151613490117);
3.2025年1月21日为粤RAD20*车辆进行了检测,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前驱,应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你公司未按规范使用法定的方法为该车辆进行检测,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192501211444040084)。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邓文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1819053379)》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历史视频影像一组(2025年2月7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5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6日制作)、粤RN958*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02192501100837100013)、《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为粤RN958*车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黑烟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四: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历史视频影像一组(2025年2月7日制作)、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粤HS800*车辆2025年1月16日的尾气过程检测数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5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6日制作)、粤HS800*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0219250110083710001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证明: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为粤HS800*车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中延长管从车辆排气口接口处脱落仍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五: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历史视频影像一组(2025年2月7日制作)、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粤HS800*的2025年1月16日的尾气过程检测数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5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6日制作)、粤RAD20*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0219250121144404008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证明:清远市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使用正确的检测方法为粤RAD20*车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