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CRTL6EIW
法定代表人:邓振周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居委会石咀村厂房南21号
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对车牌号码为粤RBV83*的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插入的深度不足400mm,你公司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552501071142420063);
2.你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为车牌号码为赣BDV29*的车辆提供尾气污染检测服务,该车辆有2个独立工作排气管,在尾气污染检测过程中你公司只对其中一个排气管口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552501140803410001);
3.你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对车牌号码为粤RJD98*的车辆进行了尾气污染检测,该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前驱,而你公司为该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552501141452350089)中登记的驱动方式为后驱。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邓振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2419050114)》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视频证据、粤RBV83*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0255250107114242006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中B.4.3.1“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的规定,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规范为粤RBV830车辆提供了检测服务,在检测过程中出现采样管插入的深度不足400mm,你公司仍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视频证据、赣BDV29*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0255250114080341000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D.6特殊技术车辆中“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装饰排气管除外),或因使用排气降噪等特殊设计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的,可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也可使用 Y型或多路延长管将排气收集到同一尾管,并采用单取样探头进行检测。延长管应与车辆排气管连接良好不漏气,延长管长度应至少大于400 mm,应对车辆排气背压无明显影响”,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规范为赣BDV29*车辆提供了检测服务,该车辆有2个独立工作排气管,你公司只检测其中一个排气管口,就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视频证据、粤RJD98*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02552501141452350089)、《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BA.2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中“注4:应根据车辆合格证、铭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如实准确填写车辆信息,并确认车辆身份”,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规范为粤RJD98*车辆提供了检测服务,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前驱,该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中却登记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后驱。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吴春刚 刘文龙 电话:393904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