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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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健展
详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12号2号楼1306房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清远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编制的《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以下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有关质量问题:
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报告书未核算脱脂、酸洗废槽液产生量,未说明其去向;
2.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要求,项目未调查大气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的现状资料,非甲烷总烃预测使用的本底值159ug/m3缺乏出处;
3.相关环境要素及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排放NOx,大气预测评价未选取有环境质量标准的NO2开展预测评价;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报告书第325页中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工况下和丰村监测点、网格点的TSP年均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分别为38.48%、40.94%,超过3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证明: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经营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和工程设计服务。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更名为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证据二:曹某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曹某延的身份信息,曹某延可代表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环保事项;
证据三:《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证明:2023年2月,清远某公司委托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委托;
证据四:《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证明:《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于2024年1月23日取得清远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清高审批环〔2024〕1号);
证据五:《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证明:《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要求、相关环境要素及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的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有关质量问题;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5年1月15日制作),证明:清远某公司正常生产,委托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6日制作)、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复核问题回复说明》,证明: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清远某公司年产9万吨高精密度铜及铜合金压延带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的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相关环境要素及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以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志怿、刘文龙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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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