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K2Q87T
法定代表人:苏计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横北村门口冲(三岗水泥路南边)
2024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A18车间存在废旧五金、废塑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苏计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1日制作),证明:清远市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A18车间约有1吨废旧五金、废塑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某)(2024年8月21日制作),证明:清远市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A18车间废旧五金、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证据四:照片证据,证明:清远市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A18车间废旧五金、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在被我局责令改正后及时对露天堆放的废旧五金、废塑料进行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