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养和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建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802MJM3503334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曙光一路东九座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开始对你医院进行调查,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医院于2018年6月至2022年8月,共投资人民币28.8万元,建设住院床位新增项目,增加住院床位48张,由50张增加至98张;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共投资人民币1.8万元,建设住院床位新增项目,增加住院床位3张,由98张增加至101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以下、20张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医院未依法报批住院床位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你医院住院床位新建项目未配套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住院床位扩建项目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清城养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清城养和医院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清城养和医院《清城区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证明:你医院于2016年取得《清城区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登记的床位数为50个;
证据三:清远清城养和医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医院于2020年11月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
证据四:清远清城养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你医院于2024年3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为101张;
证据五:《清远清城养和医院床位扩建投资情况表》,证明:你医院于2018年6月至2022年8月,共投资人民币28.8万元,建设住院床位扩建项目,增加住院床位48张;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共投资人民币1.8万元,建设住院床位扩建项目,增加住院床位3张;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医院正在经营,床位增加至101张,建设住院床位扩建项目使用原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外排至市政管网,未配套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节选),证明:扩建住院床位500张以下、20张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医院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朱志怿,吴春刚 电 话:0763-3939737
地 址:清远市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