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EEPTX4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和谷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后面的空地露天堆放砂土、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严密围档,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国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11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5日《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证明: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砂土、碎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4年11月15日责令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54号)、2024年12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2.4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