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JHH362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开发区12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与2024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为粤R90Q6*车辆检测时,该车辆有两个独立工作的排气管,你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
2.粤R90Q6*、粤E28W1*、粤R1E00*、粤RZA76*四辆车的检测视频未按规范记录插入采样管过程;
3.粤R9264*、粤A4Y8M*、粤R9563*、粤R338X*、粤AH68W*、粤RJP17*、粤RP622*、粤R8271*、粤R2990*、粤RQW08*、粤H53N2*、粤RAM89*、粤RSX36*共计13辆重型柴油车在轻柴线检测;
4.粤BP71F*车辆的独立工作排气管数量记录错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学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1819053180)》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已取得重型柴油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粤R90Q6*的2024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对粤R90Q6*进行检测。
证据四: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历史视频影像一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粤R90Q6*、粤E28W1*、粤R1E00*、粤RZA76*四辆车的2024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记录粤R90Q6*、粤E28W1*、粤R1E00*、粤RZA76*四辆车插入采样管的过程。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粤R9264*、粤A4Y8M*、粤R9563*、粤R338X*、粤AH68W*、粤RJP17*、粤RP622*、粤R8271*、粤R2990*、粤RQW08*、粤H53N2*、粤RAM89*、粤RSX36*的2024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15089-2001)、《重型柴油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3847-2018),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粤R9264*、粤A4Y8M*、粤R9563*、粤R338X*、粤AH68W*、粤RJP17*、粤RP622*、粤R8271*、粤R2990*、粤RQW08*、粤H53N2*、粤RAM89*、粤RSX36*共计13辆重型柴油车在轻型柴油线进行了检测。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粤BP71F*的2024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粤BP71F*车辆有2个独立工作的排气管,该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中的独立工作排气管数量登记为1,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如实填写粤BP71F*的车辆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