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创蓝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继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0F3J9H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九号区连江路市卫生局综合大楼二层西北边部分自编01号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我局于2025年1月7至1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编制的《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金属铝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给出铝灰渣的成分分析数据,遗漏特征污染因子分析;遗漏铝灰上料、出料颗粒物的源强核算,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创蓝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邝继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创蓝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金属铝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咨询服务合同》,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为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技术单位为清远市创蓝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为朱某芳。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2025年1 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金属铝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给出铝灰渣的成分分析数据,遗漏特征污染因子分析;遗漏铝灰上料、出料颗粒物的源强核算,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失信记分5分,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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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