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U3LL0J
法定代表人:黄金杜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居委会新屋村万丰场地厂房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为粤R379R*车辆检测时,该车辆有两个排放口,你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
2.粤A5RW0*、粤AK32M*、粤EJ21H*、粤A1N8C*、粤A6L9E*、粤A9K72*、粤AJ32Z*、粤E8ZV5*共计8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中未登记车辆的驱动方式情况;
3.粤A9K72D检测视频里,该车辆在检验过程出冒黑烟,你公司就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金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2019054878)》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制作)、粤R379R*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B.5.2排气取样系统B.5.2.4双取样管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证明: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对粤R379R*有双排气口的车辆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制作)、粤A5RW0*、粤AK32M*、粤EJ21H*、粤A1N8C*、粤A6L9E*、粤A9K72*、粤AJ32Z*、粤E8ZV5*共计8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BA.2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中“注4:应根据车辆合格证、铭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如实准确填写车辆信息,并确认车辆身份”,证明: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如实填写粤A5RW0*、粤AK32M*、粤EJ21H*、粤A1N8C*、粤A6L9E*、粤A9K72*、粤AJ32Z*、粤E8ZV5*的车辆信息。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9日、12月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制作)、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视频(检验日期:2024年6月21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编号:441802342406211407310066)、《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 18285 和 GB 3847 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证明:清远市邦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为粤A9K72*车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黑烟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 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志怿、刘文龙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