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M03GR0G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振兴路2号(一址多照)
2024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4)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V-24-1117)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DA004)的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7400,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6000的1.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意见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环评手续情况。
证据二: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叶志勇、吕某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吕某健有代表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资格。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0日制作),证明:9月28日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吕某健),证明:9月28日,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1117),证明: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4)的臭气浓度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因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在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3日多次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进行检测,未发现超标的情况,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专家论证意见,并证明上述行为危害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加强对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避免再次出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