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55647799H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了哥岩水库东侧再生资源示范基地内A区19号地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拆解洗衣机的过程中产生的平衡环内盐水自行稀释排放到公司2号办公楼北面的污水管网,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2555647799H001U)显示,你公司平衡环内盐水的处置方式为委托有处置能力及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环评手续情况以及平衡环内盐水的处置方式为委托处置。
证据二: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赵坤、阮某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赵坤、阮某婷有代表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资格。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0日制作),证明:9月10日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赵坤、阮某婷),证明:9月10日,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的生产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关于该公司平衡环内盐水(含盐工业废水)排放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19号),证明: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平衡环内盐水(含盐工业废水)的指标数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因你公司将平衡环内盐水(含盐工业废水)稀释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进行整改,并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平衡环内盐水(含盐工业废水)没有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随意变更污染物的排放方式。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