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少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UMHW12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意路10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4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水体中,化学需氧量为642mg/L、硫化物为62.5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_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500mg/L的0.28倍、1.0mg/L的6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环评手续情况。
证据二: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林少彬、潘某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潘烨君已取得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7日制作),证明:9月27日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潘烨君),证明:9月27日,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的生产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并告知9月27日采样检测的结果。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41号),证明:在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水体中,化学需氧量为642mg/L、硫化物为62.5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_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500mg/L的0.28倍、1.0mg/L的61.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50号),告知你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明确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10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于11月18日召开。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出现超标情况系因疏忽而导致的偶发事件;2.事件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低;3.本次行为属于初犯和偶犯,恳请不予处罚。
经我局法制审核及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经核查,你公司外排的生活污水排入广清园污水厂,未直接向外环境排放,超标排放时期广清园污水厂能达标排放,且你公司超标排放的生活污水水量较小,经专家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鉴于你公司属于年度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属于初次环境违法行为且能提供证据证明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你公司应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自行检测,避免再次出现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