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定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21X4
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B区B7地块
我局于2024年12月30-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正常处理排放废气,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进行2次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1393)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E12G01501)显示,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分别为8511(无量纲)和17378(无量纲),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00(无量纲)]的3.26倍和7.69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30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1393)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E12G01501)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