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柒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雨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X2PM26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七星村委会七星岗村自编号016号商铺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为湘J3A64*车辆进行了检测,检测过程中该车辆出现明显黑烟,你公司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柒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莫雨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柒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柒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1919054593)》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柒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0日制作)、湘J3A64*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清远市柒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为湘J3A64*车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黑烟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