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RU5N2K
地址:清远市新城B47号洲心工业园内广东广报传媒印务有限公司厂房成品仓
2024年11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通过查阅号牌为粤RZN56*、川AB9H4*、粤R5K20*、粤AZ0G3*、粤R991S*、粤A7UR7*、粤A17RR*、粤AN9P8*、粤R9566*等9辆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以及检测过程视频,发现以上九辆车辆在排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黑烟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子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2319052168)》及附表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已取得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车牌号为粤RZN56*、川AB9H4*、粤R5K20*、粤AZ0G3*、粤R991S*、粤A7UR7*、粤A17RR*、粤AN9P8*、粤R9566*车辆进行检测过程时的全程录像及截图,证明:以上车辆进行检测时有明显的黑烟冒出。
证据四:2024年11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车牌号为粤RZN56*、川AB9H4*、粤R5K20*、粤AZ0G3*、粤R991S*、粤A7UR7*、粤A17RR*、粤AN9P8*、粤R9566*的九辆车视频监控显示工作人员在做排气检测时有明显黑烟,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你公司未按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证据五:车牌号为粤RZN56*、川AB9H4*、粤R5K20*、粤AZ0G3*、粤R991S*、粤A7UR7*、粤A17RR*、粤AN9P8*、粤R9566*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证明: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排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六: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微信收款截图,证明:清远市金安检测有限公司为号牌号码为粤RZN56*(120元)、川AB9H4*(120元)、粤R5K20*(120元)、粤AZ0G3*(200元)、粤R991S*(200元)、粤A7UR7*(200元)、粤A17RR*(200元)、粤AN9P8*(200元)、粤R9566*(200元)车辆进行了检测服务,并共收款1560元。
证据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证明: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14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资料,证明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