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011B92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黄茅村委会(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厂内原煤仓)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你公司历史视频影像和号牌为粤R438*、粤DB618*等五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和2024年3月7日分别对车牌号码为粤BR438*、粤DB618*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时,未按规定使用法定检测方法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2.你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10日分别对车牌号码为粤R528K*、粤TJ221*、粤A6B01*的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时,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双探头同时取样。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荣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2219056660)》复印件、《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合格证(发证编号:2024019)》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2024年11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为机动车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调取了车牌号码为粤BR438*等五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及相关车辆排气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四:车牌号码为粤R528K*、粤TJ221*、粤A6B01*、粤BR438*、粤DB618*五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证明: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上述五台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时,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证据五:车牌号码为粤R528K*、粤TJ221*、粤A6B01*、粤BR438*、粤DB618*五台车辆的年审费用收据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上述五台车辆提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服务。
证据六: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历史视频影像和照片一组,证明: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为车牌号码为粤R528K*、粤TJ221*、粤A6B01*三台车辆检测排气管时只检测了其中一个排气管,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双探头同时取样。
证据七:《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B.5.2排气取样系统B.5.2.4双取样管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8排气污染物检测8.1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证明:清远市德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操作规范流程。
证据八:《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操作规范流程。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