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国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C4304F7C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沙田村民委员会柑仔园村过岗岭办公室1号首层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等资料,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出具的粤RSG97*、粤RBN11*、粤A7TC6*三辆车的2023年与2024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的检测方式不一致;
2.粤S65HN*、粤RQP02*、粤A8168*三辆车均为双排气管,你公司检测时只测了上述三辆车其中一个排气口就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3.粤A0F6E*、粤R2K03*、粤RKR89*、湘MQG35*四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黑烟,以上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车辆外观记录表》中均登记为合格车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叶国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2319056963)》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历史视频影像一组、2024年11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粤S65HN*、粤RQP02*、粤A8168*三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证明: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为粤S65HN*、粤RQP02*、粤A8168*三辆车有双排气口的车辆提供检测服务,并为上述三辆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四:2024年11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粤RSG97*、粤RBN11*、粤A7TC6*三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为粤RSG97*、粤RBN11*、粤A7TC6*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三辆车2023年与2024年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的检测方法不一致。
证据五: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历史视频影像一组、2024年11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粤A0F6E*、粤R2K03*、粤RKR89*、湘MQG35*四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清远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为粤A0F6E*、粤R2K03*、粤RKR89*、湘MQG35*车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黑烟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