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9962148P
地址:清远市横荷镇大有乡虎岗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染整2400万米布建设项目包含染色工艺,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8月26日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1月25日至8月25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间,年染整2400万米布建设项目配套的锅炉于2月14日至2月15日运行并排放锅炉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至外环境;布匹染整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废水处理站于2月14日至17日运行,2022年2月12日至2月17日将2651.0901吨废水从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外排至大燕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纺织品染印业。
证据二:岳某山、张某亮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岳某山、张某亮的身份信息,上述2人可代表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环保事项。
证据三:《关于〈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4]172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清环验(2008)10号),证明: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年染整2400万米布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
证据四: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2749962148P001P,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行业类别为棉印染精加工、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锅炉,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复印件、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8月26日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1月25日至8月25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4年2月28日制作),证明:你公司2022年2月12日至2月17日将废水从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外排至大燕河。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岳某山,2024年4月11日制作;张某亮,2024年7月26日制作),证明:你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布匹原料经染色、定型加工、烘干后制成成品;你公司于布匹染整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锅炉于2022年2月14日至2月15日运行并排放锅炉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至外环境;布匹染整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废水处理站于2022年2月14日至17日运行,2022年2月12日至2月17日将2651.0901吨废水从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外排至大燕河。
证据八: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3月《排水口日数据》,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至2月17日将2651.0901吨废水从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外排至大燕河。
证据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年染整2400万米布建设项目包含染色工艺,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处罚金额、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00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五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1.本案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依法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2.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原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是未经法定程序被违法注销,注销后的排污行为仅持续5天,且排污期间均达标排放;
3.已单独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又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作出责令你公司改正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4.行政处罚程序中两名被询问人在涉案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内并非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职工;
5.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因原法定代表人杨某创恶意注销排污许可证的侵权行为,已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听证意见,由于中拓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注销后的排污行为仅持续5天,且排污期间均达标排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志怿、麦浩艺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