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EEPTX4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和谷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砂土、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公司后面的空地,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严密围档,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国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12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清远市鸿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砂土、碎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