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达:
身份证号码:
详细住址: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扩建覆铜板破碎、水洗项目以及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利用处置项目(分别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序号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以及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序号101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以上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本人及陈雪军、周国钊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创环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你本人、生产主管陈雪军、行政管理负责人周国钊等人身份信息和受创环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书、环保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手续,经批复和验收的主要设备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3、1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李伟达、周国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视频,证明:2024年6月1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创环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创环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新建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利用处置项目,从事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5-49)收集、贮存、加工压包;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扩建的覆铜板破碎、水洗项目以及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利用处置项目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序号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以及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序号101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4〕53号)告知你本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1月4日,你本人提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清环清城告[2024]5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记载的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是“1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扩建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1”项目及擅自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扩建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利用处置项目”。对于我司的该行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已经以《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第一章第一项处理,无须再以《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栽量表》中的第一章第八项规定再次重复处理,导致行政处罚罚金不正确,请予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前提是该建设项目是正常报批的项目,而不是案涉这类未依法报批的建设项目。因此贵局就同一行为重复处罚,应当予以纠正。”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本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复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你公司虽然停止使用新增超环评批复数量的生产设备,但你公司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本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