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锡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51963386B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尾园岭仔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扩建覆铜板破碎、水洗项目以及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利用处置项目(分别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序号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以及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序号101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以上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56号)显示,2024年6月14日,你公司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中总铜为9.15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总铜1mg/L)8.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伟达、陈雪军、周国钊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创环公司负责人李伟达、生产主管陈雪军、行政管理负责人周国钊等人身份信息和受创环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书、环保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手续,经批复和验收的主要设备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3、1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李伟达、周国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视频,证明:2024年6月1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创环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创环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新建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利用处置项目,从事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5-49)收集、贮存、加工压包;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3、1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伟达、周国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视频、《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2万吨废覆铜板、2500吨树脂粉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5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明:创环公司未落实环评报告书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废电路板、一般固体废物废覆铜板,场地淋溶雨水未经处理回用擅自排放,且其中含有铜、锌、镍、砷等污染因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有毒物质。2024年6月14日,你公司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中总铜为9.15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总铜1mg/L)8.15倍。
证据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扩建的覆铜板破碎、水洗项目以及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利用处置项目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序号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以及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序号101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4〕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1月4日,你公司提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清环清城告[2024]5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记载的清远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已经以《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第一章第一项处理,无须再以《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栽量表》中的第一章第八项规定再次重复处理,导致行政处罚罚金不正确,请予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前提是该建设项目是正常报批的项目,而不是案涉这类未依法报批的建设项目。因此贵局就同一行为重复处罚,应当予以纠正。”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复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你公司虽然停止使用新增超环评批复数量的生产设备,但你公司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且“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实属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我局分别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1.2、§2.7.1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而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改正。
2.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并责令改正。
综上,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