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华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RKK774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村委会五丰村30号(354省道旁)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桂伙及车辆挂靠合伙人高伟杰,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安排车牌号为粤R 219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到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装载23.12吨酱油渣,运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小学附近停车场停放。陈桂伙、高伟杰两人经商议后,于9月13日凌晨将车辆装载的23.12吨酱油渣倾倒至源潭镇大龙小学东北侧300米处的空地溪流边。9月14日,你公司自行将倾倒的酱油渣转移至硬底化空地暂存,并由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9月15日安排车辆将倾倒的酱油渣清运回公司的渣场暂存。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3日制作),证明:确认倾倒地点,倾倒物性状及周边受影响情况,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可能受影响的水体上、下游采样检测。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张晓双),证明:倾倒物是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酱油渣,共23.12吨,属于一般固废。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梁高仁、蔡丽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委托清远市华建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海天公司产生的酱油渣,并已支付处置费。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陈炜键、高伟杰、陈桂伙),证明:陈桂伙是清远市华建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24年9月12日安排车牌号为粤R 219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到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装载23.12吨酱油渣,并于9月13日凌晨在源潭镇大龙小学东北侧300米处的空地溪流边实施倾倒。
证据五:清远市华建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清远市华建运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六: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4)第267号〕,证明:倾倒地点水体断面及下游断面明显比上游断面污染物因子高,且倾倒地水体断面至上游无其它污染源,倾倒物对水体造成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4〕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申请减免行政处罚:1.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和环保违法行为的严重,将进行登报道歉,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2.由于疫情原因,运输业务大幅下降,经营困难,请求我局考虑实际情况,减轻处罚。并于2024年11月14日提交登报道歉的佐证材料。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4〕49号)、《送达回证》及2024年11月14日《清远日报》“北江6”版块等书证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相关裁量标准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倾倒固废涉及量10吨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天以下,位于一般区域,已消除影响,向社会公开道歉及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