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A0M37
法定代表人:朱明五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星东路13号海富创新科技产业园8号厂房2-3层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一体化处理设备(油水分离+A2O+絮凝沉淀)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于2024年10月份开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朱明五、朱为株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朱明五、朱为株的身份信息,朱明五为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环保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毛坯料400万片、表镜玻璃140万片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固定污染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其需要配套建设的一体化处理设备(油水分离+A2O+絮凝沉淀)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于2024年10月份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朱明五。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80号〕,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使用,并对外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建成一体化处理设备(油水分离+A2O+絮凝沉淀)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麦浩艺、陶德育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