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55611176B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小区
经查,发现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间,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编号为20234418005552等47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危险废物接收信息与实际不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
2.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间,你公司多次雇请货车司机驾驶车辆从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接收废线路板、废覆铜板等危险废物后运输至清远市生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清远市创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无资质的公司非法贮存处置,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杨伟明、周腾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杨伟明、周腾的身份信息,上述2人可代表你公司办理相关环保事项。
证据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802211210)正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核准经营内容包括手机、贮存、利用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5-49,其中包括为拆解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1万吨/年,已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2万吨/年)3万吨/年。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9日制作),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取了你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出具的涉及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危险废物联单》。
证据五:联单编号为20234418005552等47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其对应的称重记录单,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流程已完结,非补录联单。
证据六: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两客一危一重营运车辆主动安全防控平台查询的运输车辆轨迹,证明:47张联单中到达你公司的时间段内,运输车辆实际并未到达你公司,而是运输至清远市生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清远市创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公司。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光辉,2024年6月19日制作),证实:郭光辉作为金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知道部分应运输至你公司的危险废物未进入你公司处置,而是由周腾安排转移到其他公司进行处置。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腾,2024年6月20日制作),证明:周腾作为金运公司市场部主管,安排运输公司在收运了应运输至金运公司的危险废物后,未运输至金运公司而是运输到其他地方进行出售或处理,金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清远市生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且47张联单中的运输时间与实际不符。
证据九: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司清单》,证明:清远市生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清远市创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你公司上述未按危险废物联单管理要求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及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4〕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6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申请减免行政处罚:
1.47张联单涉及运输转移的废物均为危险废物,最后均运输至无资质的公司贮存处置,或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的相关规定,以上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同一性质同一个连贯的违法行为,不应被割裂开来视为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2.无论有无联单,或是联单的填写是否真实,最后的结果均是交由无资质的公司贮存处置或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这些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3.金运公司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包括现场的勘查和取证,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并立即采取了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你公司称目前经营困难,受整个经济形势影响,原材料及人力成本大幅上升,资金链紧张,难以维持正常运营。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上述未按危险废物联单管理要求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志怿、傅连科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