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D1QMF250
法定代表人:刘艺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积余村荣华(清远)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厂区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投资人民币9000万元,在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建设年产180万套两轮电动车鞍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座椅、1000套模具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目前,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生产设备为4条组装流水线、26台缝纫机、9台CNC机床,正在建设的生产设备为5台注塑机、2条发泡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28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提交《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9月3日取得《关于<广东豪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套两轮电动车鞍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座椅、1000套模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你公司已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广东豪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广东豪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套两轮电动车鞍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座椅、1000套模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广东豪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关于<广东豪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套两轮电动车鞍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座椅、1000套模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由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