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811558648
法定代表人:张明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峡山工业区规划9-1号地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6)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17号〕显示,2024年9月2日,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31.9mg/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30mg/m³)0.06倍,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4页),证明: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气许可浓度值,其中颗粒物许可浓度值为30mg/m³。
证据三:被调查人员蒲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9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9月2日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6)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17号〕,证明:2024年9月2日,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31.9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30mg/m³)0.06倍。
证据六:《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49号〕,证明:2024年10月8日,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24.9mg/m³,监测结果无超标,在责令改正期间,改正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证据七: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17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49号〕合法有效。
证据八:处罚公示截图,证明:年度首次违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不予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2)仅一个B类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规定,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