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俊:
身份证号:
地址: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和7月17日对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地自编号A0-2、A1-1、A1-4、A2-7、物流区A1-1、物流区A1-2、物流二区、物流二区C、A0-4、A1-2、A1-3、A1-5、A1-6、A1-7、A1-8、A2-1、A17-1、A17-1B、A17-5、A18-1、A20-4、A20-5、A20-6、A20-7、A20-10、A20-11、A20-12、A20-13车间主要从事废五金、废电机、废电线电缆的回收和拆解。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摇床、生物质燃料烘干机、浮选机等设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2024年8月14日,你公司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治污设施运维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转移合同等相关手续材料。徐嘉俊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要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嘉俊担任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情况说明书(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证明: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治污设施运维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转移合同等相关手续材料。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姚支福,2024年6月2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陈建惠,2024年7月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4年6月6日我局对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场地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正常生产中。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新增破碎、浮选、清洗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3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10日收到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书及厂房租赁清退时间计划,提出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39号)后,已要求所有租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尽快清退。2024年11月1日收到你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图文资料,证明你公司涉案的车间已经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你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联系人:刘文龙 、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