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嘉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EBKCY1Q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再生资源示范基地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和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场地自编号A0-2、A1-1、A1-4、A2-7、物流区A1-1、物流区A1-2、物流二区、物流二区C、A0-4、A1-2、A1-3、A1-5、A1-6、A1-7、A1-8、A2-1、A17-1、A17-1B、A17-5、A18-1、A20-4、A20-5、A20-6、A20-7、A20-10、A20-11、A20-12、A20-13车间主要从事废五金、废电机、废电线电缆的回收和拆解,生产设备有破碎机、摇床、生物质燃料烘干机、浮选机等设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2024年8月14日,你公司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治污设施运维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转移合同等相关手续材料;
2.上述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中;
3.自编号物流一区、A1-4车间现场废旧五金、废旧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序号5.1防护措施标准;
4.自编号物流一区、A1-5车间拆解产生的废矿物油未按照规定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贮存,贮存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序号6.1防护措施标准。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30号),责令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厂区恢复原状。2024年9月3日,我局到你公司现场复核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能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姚支福、陈建惠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姚支福身份信息,受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陈建惠身份信息,受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证据三:情况说明书(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证明: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治污设施运维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转移合同等相关手续材料。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姚支福,2024年6月2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陈建惠,2024年7月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4年6月6日我局对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场地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正常生产中,部分场地存在一般固废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贮存场地不符合相关国家防护措施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第5.1款)、《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节选(第6.1款),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证据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新增破碎、浮选、清洗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3日制作),证明:你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未彻底整改恢复原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10日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书及厂房租赁清退时间计划,提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38号)后,已要求所有租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尽快清退。2024年11月1日收到你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图文资料,证明涉案的车间已经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联系人:刘文龙 、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