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288905U
法定代表人:毕文钜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石龙大道38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建设有7个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只规定4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你公司二期项目建设主要设备包括2台发泡机和3台表面处理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7月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36号),责令你公司变更排污许可证,二期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未生产,你公司已于2024年9月24日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且二期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并已和第三方单位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莫杰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证明: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一期验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表面处理机1台、发泡机1台、压延机2台,二期项目建设的2台发泡机和3台表面处理机未包含在一期验收范围。
证据四: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3-4页),证明: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4个废气排放口。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莫杰平)、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建成2台压延机、3台发泡机、4台表面处理机,二期项目建设的2台发泡机和3台表面处理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7月份投入使用;现场建设有7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12日制作)、《环保技术服务协议》、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变更后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4-5页),证明: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已变更排污许可证,二期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并正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