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2279R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三江口村
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自编号4-2、5-2、5-4、5-7、6-4车间内新建8套废塑料浮选水洗生产线、在自编号4-9车间新建2条废塑料造粒生产线、在自编号3-15车间内新建3套团粒机生产设备,你公司以上车间新建的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废塑料、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你公司上述新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11月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你公司自编号10-5车间内约2000m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废塑料泥状物)未采取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第5.1项的防护措施贮存。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2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扩建项目建设,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以及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自编号4-2、5-2、5-4、5-7、6-4车间内新建8套废塑料浮选水洗生产线、在自编号4-9车间新建2条废塑料造粒生产线、在自编号3-15车间内新建3套团粒机生产设备均已拆除,10-5车间堆放的含塑料泥状物均已清理,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黄有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黄有辉为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受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环保部门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手续,取得手续的主要设备为湿式破碎机95台、摇床121台、磁选机11台,生产车间内发现新建的5台生物质烘干炉、2台电烘干炉、8套浮选设备、2条造粒线以及3台团粒机等生产设备未在你公司环评批复范围内。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黄有辉)、现场照片一组,证明: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建成5套生物质烘干炉、8套浮选设备、2条造粒线、3台团粒线,上述扩建项目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11月份投入使用。在厂区自编号10-5车间范围内露天堆放了约2000立方米含塑料泥状物,未采取防雨措施。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扩建的建设项目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证据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证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编号10-5车间内存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塑料泥状物的情形。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4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编号4-2、5-2、5-4、5-7、6-4车间内新建8套废塑料浮选水洗生产线、在自编号4-9车间新建2条废塑料造粒生产线、在自编号3-15车间内新建3套团粒机生产设备均已拆除,10-5车间堆放的含塑料泥状物均已清理,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