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C64Y7N
法定代表人:黄海华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黄屋村(023厂房)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新建的废旧金属拆解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2.你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铝、废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海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黄海华为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黄海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黄海强的身份信息,受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30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2024年8月30日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废旧金属拆解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厂区内堆放的废铝、废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贮存的地点和数量。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废旧金属拆解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证据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第5.1项),证明:清远市清城区海富仓储有限公司厂区内存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形。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