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云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829819
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区A3区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采购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作为原材料从事皮革生产,依据建设项目分类,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你公司上述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管海兵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管海兵为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受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环保部门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关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年产25万张标准皮革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开环﹝2015﹞1号)、验收意见《关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年产25万张标准皮革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验﹝2010﹞45号)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18026698829819001V)等资料,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手续,取得手续的主要原辅材料为布基、油墨PVC树脂等,生产时使用的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等未在你公司环评批复范围内。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7日、24日、9月1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管海兵)、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2024年8月7日、24日、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证据五:《关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年产25万张标准皮革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页、26页、33页。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生产时使用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为原材料,是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证据六: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清单、生产配方,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生产明有使用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作为原料,已投产。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35号),对你公司上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你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年9月14日,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已经改正上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的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生产时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布基、油墨PVC树脂等,不得外购废旧料使用;
2.你公司生产时不得使用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为原材料。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