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9408109Y
地址: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银盏工业区嘉福工业区E区-1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现场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2)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1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2)外排废水中,氨氮因子的浓度为12.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2789408109Y001P)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0mg/L的0.2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清环〔2006〕152号),于2014年通过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清环验〔2014〕51号),证明: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相关环保手续。
证据三: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蒋焰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蒋焰为清远市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环保主管,受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0日制作),证明: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24年5月20日当天正常生产,环境执法人员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2)进行采样。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2789408109Y001P),证明: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2)外排废水中,氨氮因子的排放限值为10mg/L。
证据六:《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18号),证明: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2)外排废水中,氨氮因子的浓度为12.1mg/L。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蒋焰)(2024年5月31日制作),证明2024年5月20日清远千百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情况以及5月20日的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8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1.因污水站培育细菌投料过多,导致短时间内氨氮升高的情况,事后已及时处理,未造成很大危害。2.受市场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免于处罚。
经我局法制审核及案审会研究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超标因子数目1个、排放B类水污染物、一般区域、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的,按20%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