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程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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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猪场向外环境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属于畜禽养殖废弃物,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3号〕结果显示,你猪场外排废水氨氮为21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15mg/L)的0.4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2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9月12日程活能经营的猪场正常生产经营,检查时有废水排出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程活能),证明:2024年9月12日,程活能从事畜禽养殖,其猪场存栏量为1200头,达到规模以上养殖,猪场有猪粪废水排出外环境。程活能对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的采样过程和检测结果无异议。
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3号〕,证明:程活能经营的猪场2024年9月12日外排废水中氨氮为21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15mg/L)的0.4倍。
证据四: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采样监测及分析人员具备技术岗位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3号〕合法有效。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限期治理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麦浩艺、阮杰青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