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尔琳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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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意路10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4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水体中,化学需氧量为642mg/L、硫化物为62.5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_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500mg/L的0.28倍、1.0mg/L的61.5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7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潘烨君)》《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41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