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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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计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横北村门口冲(三岗水泥路南边)
2024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A18车间存在废旧五金、废塑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1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均)(2024年8月21日制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的一般固废按规范贮存。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