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829819
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区A3区
我局于2024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正常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5)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2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为179mg/m³、二氧化硫浓度为49mg/m³、一氧化碳浓度为278mg/m³,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氮氧化物15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一氧化碳200mg/m³)0.19倍、0.4倍和0.39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6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2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