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46294105E
法定代表人:柴东红
详细地址:清城区横荷镇大有乡虎岗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贮存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序号6.1防护措施标准。
2.压滤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4年9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证据三: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四: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