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4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福瑞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UY0T26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广开路12号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流延挤出、吹膜挤出和制袋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再经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现场组织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于你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2024年9月14日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0957)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41mg/m3,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的0.41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广东福瑞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福瑞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广东福瑞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8月28日制作)、2024年9月14日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0957)、《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4日制作)等相关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停止继续向外环境大气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非甲烷总烃,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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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