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811558648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峡山工业区规划9-1号地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6)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17号〕显示,2024年9月2日,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31.9mg/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30mg/m³)0.06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4页),证明: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气许可浓度值,其中颗粒物许可浓度值为30mg/m³。
证据三:被调查人员蒲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9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9月2日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6)正常排气,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17号〕,证明:2024年9月2日,晋勇(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31.9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30mg/m³)0.06倍。
证据六: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17号〕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黄毅斐、麦浩艺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