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149023308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青连村委会122号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洲心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你公司正常生产,我局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抽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43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监测结果为1.4×104CFU/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限值1000CFU/L的1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1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3月11日,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在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口采样的情况。
证据四: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43号),证明:清远市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超标数据情况。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5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企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4年7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2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措施。
2024年7月9日你公司完成整改,2024年7月10日我局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310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