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免〔2024〕1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志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G3DQH08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泰洋工业区C9区05室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日常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存放在维修车间,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措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应当贮存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场所。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邱志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邱志和为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骆志明和李灿荣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骆志明和李灿荣),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骆志明、李灿荣的份信息,骆志明为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主管、李灿荣为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勤人员,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矿物油存放在维修车间,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证据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存放在车间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代替GB 18597-2001)(节选),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关于“措施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6.1一般规定。”的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核查,你公司已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