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288905U
法定代表人:毕文钜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石龙大道38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建设有7个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规定4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你公司二期项目建设主要设备包括2台发泡机和3台表面处理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7月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莫杰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莫杰平受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环保部门调查询问。
证据三: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一期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等资料,证明: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一期验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表面处理机1台、发泡机1台、压延机2台,二期项目建设的2台发泡机和3台表面处理机未包含在一期验收范围。
证据四: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3-4页),证明: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4个废气排放口。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莫杰平)、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钜丰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建成2台压延机、3台发泡机、4台表面处理机,二期项目建设的2台发泡机和3台表面处理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7月份投入使用;现场建设有7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变更排污许可证,二期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