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清府办[2013]1号)文件的精神,市环保局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等审批权限下放到清城区环保局。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排污费收费依据
(一)排污费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区环保局环境管理职能内已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企业,将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的规定,区环保局依法对环境管理职能内超出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二)排污费法规
1、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2、《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
(三)排污收费规章
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3、《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
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
5、《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87号)
6、《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财建[2003]284号)
7、《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3号)
二、排污费收费项目及执行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噪声超标排污费。
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发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三十一号令)的规定,按照超标分贝数对噪声计征超标排污费,其收费标准如下:
超标分贝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收费标准(元/月) |
350 |
440 |
550 |
700 |
880 |
1100 |
1400 |
1760 |
超标分贝数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及16以上 |
收费标准(元/月) |
2200 |
2800 |
3520 |
4400 |
5600 |
7040 |
8800 |
11200 |
参照市环保局《关于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通知》(清环字[1993]46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和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工作的通知》(清环字[1993]47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各施工阶段噪声最低值征收排污费,其超标限值如下:
施工阶段 |
监测噪声值dB(A) |
场界噪声限值dB(A) |
超标值dB(A) |
执行超标限值dB(A) |
|
土石方 |
80~88 |
75 |
55 |
5~10 |
5 |
打桩 |
95~105 |
85 |
禁止施工 |
10~20 |
10 |
结构 |
75~90 |
70 |
55 |
5~20 |
5 |
装修 |
72~75 |
65 |
55 |
7~10 |
7 |
三、收费程序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排污收费公告、排污收费资料归档等七个主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