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丽棋皮革加工厂年加工PU、PVC皮革1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丽棋皮革加工厂年加工PU、PVC皮革10万米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丽棋皮革加工厂
建设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叶湛英厂房二)
环评机构: 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叶湛英厂房二),中心坐标E113.108580608°,N23.570757904°,主要对购回的半成品PU、PVC人造革进行压花、印刷、喷涂及其烘干、振软、贴膜切膜及成检等后处理加工活动,年加工PU、PVC人造革复合面料10万米,总占地面积为2000m2,总建筑面积2000m2,总投资100万,其中环保投资22.1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22.1%。
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作为周边山林肥水使用,不外排。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主要为人造革的后加工处理。项目印刷、喷涂、烘干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中后处理工艺的VOCs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该标准表6中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6中厂界无组织的排放浓度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建标准限值中臭气浓度标准。
本项目设置1条15m高排气筒,根据《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4.2.6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项目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为一栋5层的建筑约15m高,项目拟设置排气筒的高度约15m,因此,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排放速率限值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3、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水溶性有机废气
集气罩+水喷淋+15m高排气筒。
②非水溶性有机废气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与水溶性有机废气同一根排气筒);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后用于作为周边山林肥水使用,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对设备通过采取减振、车间墙体、厂界围墙等隔音。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转移膜边角料、包装废料(薄膜、废布)、色粉纸箱、废活性炭、喷淋塔循环水箱更换废水和废原料桶罐。生活垃圾、转移膜边角料、包装废料(薄膜)全部收集后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包装废料(废布)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色粉纸箱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原料桶收集后暂存厂内危废暂存间,可回收利用的交由原生产商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原有或直接沾染的危险废物,其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和喷淋塔循环水箱更换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全部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