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40万米PVC人造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240万米PVC人造革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第27幢B1厂房
环评机构: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第27幢B1厂房,中心坐标为东经113°04′49.26″,北纬23°35′3.81″,占地面积为186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63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PVC人造革后处理加工,年加工量为240万米,生产出来的PVC人造革成品分为箱包革、沙发革和汽车革,产能分别为包革120万米、沙发革60万米和汽车革60万米。
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
废气:项目有机废气(TVOC)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噪声: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体废物:项目危险废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草地灌溉。
废气: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再引至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噪声: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合理布局,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消声措施。
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由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化学品原料桶含收集后交供应商回收处理。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喷淋废水、漆渣和废抹布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