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城区乐排河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城区乐排河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
建设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乐排河段(乐排河桩号0+000~0+980、乐排河12+840~13+300乐排河与花都区交界处)
环评机构: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是对乐排河沿线入河排污口截污和纳污干管接驳,设计截污管线总长度为3356m,管径DN400~DN600,主要收集石角镇塘头片区和兴仁片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建设范围包括两个河段:①乐排河桩号0+000~0+980(起点:23°33'57.80N,112°58'11.55"E,终点:23°33'30"N,112°58'03"E),设计纳污水量为1.5万m3/d,同时在塘头社区乐排河东侧新建一座一体化提升泵站,规模为7500m3/d;②乐排河桩号12+840~13+300乐排河与花都区交界处(起点:23°28'19.55"N,113°00'05.40"E,终点:23°27'58.40"N,113°00'10.20"E),设计纳污水量为1.12万m3/d。
排放标准:
1、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现有措施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角污水处理厂,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施工期产生粉尘,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中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夜间55dB。
4、项目泵站位于省道S114一侧绿化带内,运营期泵站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围挡;湿法作业、薄膜覆土;密闭运输;洒水抑制扬尘;车辆清洗上路,严格控制运输时段及运输路线;六必须、六不准;禁止设置混凝土拌合站,采用商品混凝土;严格控制时间段及运输路线。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附近现有措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设置隔油沉砂池,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设置沉砂池处理管道试压水后回用,不外排;河道内施工时,严禁废水下河、严禁弃渣沿河堆放,严禁靠河边设置堆土场和材料堆放场,禁止超出施工范围作业和违规作业;禁止动力燃油或油污通过跑、冒、滴、漏等方式进入地表水。施工工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防渗技术要求满足HJ610-2016或参照GB16889执行,并设临时排水沟、沉砂池,用于施工废水、淤泥上清液废水的预处理;试压废水、管道冲洗水经过沉淀后直接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在距离施工场地200m处的最大噪声值为58.0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标准,说明施工对场界声200米范围外声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加强管理,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使用时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处理、合理安排强噪声施工作业的位置等措施后,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不会对周围声环境带来明显影响;本项目泵站运营期间产生的经过减振、消声、隔音处理后对周边环境几乎没有影响。
4、固体废物:工程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运至指定的弃渣场;本项目租用沿线民房,不设施工生活办公区,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处理;土石方挖填产生的弃渣回用于绿化用土。